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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项目如邀请招标必须经过审批
发布时间:
2019-04-26 11:44
来源:
2003年4月26日, 某市计委向某实业公司、某燃气公司等13家企业发出邀请招标函件,组织列入省级重点工程的市接轨“西气东输”工程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5月2日向各企业发送招标文件。5月12日开标。经评标,市计委向实业公司下发了中标通知书,随后市政府发文同意由实业公司独家经营本市城市天然气管网工程。实业公司遂办理了项目用地手续,购置了管网设施,并开始动工建设管网。
燃气公司认为,市建设局2000年已发文批准其为“城市管道燃气专营单位”,取得本市燃气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燃气管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也铺设了一些燃气管道。市计委作出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市政府授予实业公司独家经营权的文件侵犯了其管道燃气经营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2003年11 月9日,市建设局发文,以其2000年7月7日投予燃气公司管道燃气专营单位资格缺少法律依据,属越权审批为由废止了该文。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是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授予实业公司独家经营权的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
市建设局于2000年发文批准燃气公司为管道燃气专营单位,据此燃气公司已取得了燃气专营权,且在招标活动开始之前,前述文件仍然有效,这显然对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作出构成障碍。市计委应在依法先行修正、废止或者撤销该文件,并对燃气公司基于信赖该批准行为的合法投入给予合理弥补之后,方可编制发布招标文件,但市计委置当时仍然有效的授权文件于不顾,径行发布招标文件,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亦损害了燃气公司的信赖利益。同理,有市建设局文件对整个招标活动始终构成法律上的翟爱,径行对实业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授予实业公司城市天然气管网项目经营权的文件,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燃气公司的信赖利益。
再者,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涉案招标项目是省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项目须符合如下两个要件才能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是本项目应属于法定邀请招标情形;二是本项目邀请招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视为在没有办法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径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违反法定程序。
因此,市计委作出招标文件、发出中标通知书及市政府作授权文件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影响了燃气公司的信赖利益,但是如果判决撇销上述行政行为,将使公共利益受到以下损害:一是招标活动须重新开始,如此则市“西气东输”利用工作的进程必然受到延误。二是由于具有经营能力的投标人可能不止实业公司一家,因此重新招标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实业公间不能中标,则其基于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信赖而进行的合法投入将转化为损失,该损失虽然可由政府予以弥补,但最终亦必将转化为公共利益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建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之规定,应当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市政府和市计委采取相应的补教措施,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市计委作出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中和市政府授权文件违法,责令市政府、市计委采取相应补教措施对燃气公司的合法投入予以合理弥补,并驳回燃气公司的赔偿请求。
【分析】
1.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有特殊情形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必须履行批准程序。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注: 1. 该办法已于2013年3月1日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23号修订,修订后的第十一条与本文引用的有所不同。本案发生在该办法修订之前,故适用修订前的相关表述。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在该日期之后发生的案例,应适用该条例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以及国有资金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如有前述特殊情形且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本人男中涉案项目是省级重点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市计委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使用了邀请招标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2.强制招标项目招标人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你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气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依据该法条规定,强制招标项目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但本案中,市计委发出投标邀请函的时间是4月26日,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间是5月2日,从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时是5月2日,开标时间是5月12日,从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之日只有10天时间,不符合签署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不少于20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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