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
INFORMATION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先签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
2019-04-26 11:45
来源:
2011年4月21日,某县人民政府与某实业集团达成合作协议,同意有该实业集团待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该实业集团将其作为国际时代项目工程组织开发。
2011年6月1日,某建筑公司给该实业集团出具投标保证金约定确认书,载明建筑公司就国际时代项目工程施工投标并交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6月17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实业集团确保将其开发的国际时代项目五标段6栋楼施工工程包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支付给实业集团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如实业集团不能让建筑公司在8月15日前正式开工建设,则无条件退还500万元,如不能按期返还则按每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若实业集团收到保证金后无法提供本项目工程给建筑公司承包施工或由第三方施工,视为严重违约,则返还建筑公司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履约保证金10%的罚金。施工协议签订后。建筑公司向实业集团支付了500万元,后实业集团因故未能进行协议所涉工程项目的开发,建筑公司也未能施工,实业集团奖该500万元退还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起诉,要求实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一)关于工程施工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根据双方所签施工协议约定的工程内容及规模,该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范围。涉案工程公开招标,发布了招标公告,建筑公司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但是无证据表明其提交了投标文件,也没有开标、评标等程序,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也没有在相关部门备案,由此分析案涉工程实质上并未进行招投标。此外,施工协议书有事业集团“确保”建筑公司承包工程、“甲方无法给提供本工程给乙方承包施工或发生本项目工程及所属地有第三方施工…”的约定,也说明没有进行招投标即签订施工协议。综上,案涉工程为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但双方未经招投标程序即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协议应为无效。
(二)关于建筑公司要求实业集团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因工程协议书无效,导致违约条款亦无效,其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不存在追究违约责任的问题,建筑公司不能主张违约金。协议无效后实业集团已经返还了500万元保证金,但其自2011年6月即占用建筑工500万元至2012年9月才陆续华北区部分,由此确实会导致建筑公司产生占用资金的损失,且实业集团在协议无效的问题上占有较大的过错,由其赔偿一定的费用较为合理,故酌情认定实业集团赔偿建筑公司占用资金的经济损失20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实业集团赔偿建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1、如果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确立了特定项目实行强制招标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做出来具体规定,其中三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第四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七条规定:“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本案看来,涉嫌工程施工从工程性质及规模来看,都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亦简称为“强制招标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工程发包。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未经招标签订的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结合本案来看,涉案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标即发包,该施工合同无效。
3、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自然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工程施工协议无效,包含其中的违约责任自然无效当事人一方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起诉请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鉴于协议双方对于未经招标即签署合同都存在过错,有过错较大的一方适当赔偿较小一方所受损失是适当的。
相关新闻
2019-04-26
本网讯见习记者朱立轩报道为抢抓国家加快强基础、补短板等重大项目建设机遇,更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近日,贵州省发改委下达省级基本建设前期费2.1亿元,重点用于支持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实体经济、生态环境、社会民生等领域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近年来,贵州省一直深受贫困所困扰,要想带动贵州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脱贫必不可少。据悉,在脱贫攻坚方面,此笔经费重点支持了深度贫困县“一县一业”产业扶贫配
2019-04-26
昨日下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2019年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关键之年,也是实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二年。今年,着重突出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民生领域等重点领域立法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 《计划草案》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继续审议的法规草案,共8件。二是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包括:新制
2019-04-26
新华社贵阳12月18日电(记者潘德鑫)贵州省近日推出2018年第三批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工程包和第二批重点PPP项目工程包,项目总投资1400余亿元,拟引入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900余亿元。 记者从贵州省发改委获悉,此次推出的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有38个,项目总投资454.89亿元,拟引入民间资本规模为378.31亿元。投资规模较大的为旅游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三类项目总投资分别为238